“回家途中”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淄川的张女士咨询,其丈夫刘某在2013年12月20日17时下班离开单位,17时05分在下班途中突然摔倒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7时35分死亡,诊断为:“心肌梗塞”。刘某的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刘某的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此项条款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而“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刘某的情况虽然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与上述规定是不符合的。因此刘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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