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拟出台招标投标条例
晚报讯(记者许莲通讯员迟玉华殷国鹏)9月10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工作人员解读了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2001年发布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相比,有多项新内容被首次写入《条例》。
新《条例》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进行,各监督部门派驻相关人员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新《条例》规定,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不得将项目招投标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前置条件。
新《条例》提出,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技术难度较大或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此外,新《条例》还细化了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并要求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淄博政府法制网(www.zbfzb.gov.cn)公布,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登陆网站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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