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营运黄标车年底前全部淘汰
晚报讯(记者冯艳辉通讯员白继农孙传红)昨天记者从全市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暨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淄博市出台了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多部门联手“清剿”黄标车,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转移,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强制报废。方案规定,今年下半年淄博市将淘汰黄标车现有余量的45%,其中营运的黄标车年底全部淘汰。
鼓励黄标车“黄改绿”
记者从会上获悉,对于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自2013年5月1日起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黄标车数量。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力争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国有企业力争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的60%,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会议要求,各区县立足实际适度提高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加大黄标车限行管理和交通违法处罚力度。
3次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强制报废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强制报废。外地转入淄博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在淄博市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和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营运黄标车年底前淘汰完毕
对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限制使用,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力争年底前完成全市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据悉,截至2014年7月27日,淄博市共有黄标车72681辆。为确保按时完成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2014年下半年淄博市须淘汰现有余量的45%,即32706辆,2015年须淘汰黄标车3997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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