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万元
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穆强何民华)8月15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这标志着淄博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治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最低一千元、最高三万元的处罚措施。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市煤炭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每个区县原则规划建设1~2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新建、改扩建)。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201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清理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清理未进入《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
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燃用单位的煤炭质量指标: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燃煤单位经进行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通过环保、经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2014年底前暂执行锅炉设计的燃煤质量指标,2015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制度、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本市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鼓励市民对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随手拍”,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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