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

淄博晚报 2014-08-18 17:13 大字

案情简介:2014年5月的一天,淄川的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导致左手中指第一骨节离断。刘某自2013年9月开始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自从受伤住院之日,该公司只给刘某发放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刘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公司应当按照自己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2800元发放待遇,刘某咨询相关规定。

律师分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受伤害的部位或者器官,确定了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结合相关规定及本案情况,本案中刘某可以享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具体数额应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刘某有权要求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新闻推荐

65岁老人四年义务护送36个孩子上学

...

淄博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淄博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