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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被判2年

淄博晚报 2014-07-15 21:34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通讯员高明泉徐麟)昨日,记者自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获悉,淄博市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9日,淄博市淄川区文化市场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李某在柳泉大厦三楼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淄川区文化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音像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李某经营的音像店未办理任何证照,属非法经营,并涉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李某的音像店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经鉴定,共计708种3697张光盘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自2013年3月以来,在无音像制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贩卖侵权盗版音像制品营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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