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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8月15日起实施,办法规定—— 单位所用燃煤含硫量不得超过 为国内首部煤炭清洁利用地方规章,对防治雾霾将发挥重要作用

淄博晚报 2014-07-16 21:32 大字

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穆强刘洪家)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暨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8日以市政府第94号令颁布,将于8月15日起实施。据介绍,《办法》将对防治雾霾发挥重要作用。

燃煤单位所购煤炭含硫量不得超过1%

《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

在煤炭经营环节,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通过配选加工,含硫不超过1%、热值不低于4800大卡的清洁煤炭方可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报送煤质监测真实信息;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本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灰份要分期达标。

《办法》对防治雾霾有重要意义

淄博市是老工业城市,每年达4000万吨的耗煤量约占全省的九分之一,由此带来的扬尘污染、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排放成为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全市的“心肺之患”。

2013年11月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景颜到煤炭局调研时,要求市煤炭局认真调研全市煤炭清洁利用课题,制定有关法规依法治霾,还老百姓白云蓝天和清新的空气。此后,煤炭局积极启动了“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深入基层企业调研,积极争取中国政法大学、中科院、省煤炭局的高层次专家的意见,历时8个月,修改近40稿,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据介绍,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标志着淄博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制化监管的新阶段。

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很关键

制定办法固然重要,但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更为关键。对此市煤炭局局长董以琦表示,作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今后煤炭局将继续搞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目前正在加紧调研制定《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等4个配套文件,与《办法》一起构建完整的规章体系。

与此同时,市煤炭局和各区县将加强机构机制建设工作,增设专门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市煤矿安全执法稽查支队将更名为煤炭执法稽查支队,整合各区县的执法力量。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联合执法机制,近期将连续开展声势大、覆盖面广的联合执法行动,用雷霆手段宣示市委、市政府治理煤尘污染、防治雾霾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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