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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查处首起毒驾

淄博晚报 2014-07-31 21:19 大字

晚报讯(记者冯艳辉通讯员杨丽刘淑杰)昨天记者从张店交警大队获悉,7月29日上午10时,张店交警对一名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罚,这是淄博市查处的首起毒驾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7月21日晚,孙某因吸毒被张店公安分局公园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在依法对其吸毒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将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由张店交警办理。

经查,孙某7月21日晚,在淄川某酒店附近吸食冰毒后,驾驶吉JXXXX号小型轿车顺张博路行至张店。当他沿美食街由东向西行至柳泉路华夏商场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扣。经过盘问,民警传唤其到派出所并进行了尿液检验。张店交警对相关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7月29日上午10时,民警到拘留所对孙某进行了讯问,在掌握了孙某吸毒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后,按法律程序做出罚款200元、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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