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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燃气管理新条例下月施行

淄博日报 2014-07-03 05:45 大字

□本报记者王黎明

通讯员张灿报道

本报讯7月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座谈说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价格进行了明确,即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与进气价格联动,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的天然气将实行阶梯式价格。

关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换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条例》规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计量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连接软管,应当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盗用燃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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