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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下调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标准

淄博日报 2014-07-25 05:35 大字

□本报记者孙春晓

通讯员商佃明报道

本报讯为了让居民充分享受电价降低带来的实惠,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召开由区县物价部门、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在反复论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新出台了下调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标准的政策。

据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由此前执行的工商用电价格改为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即由0.8174元/千瓦时下调为0.5550元/千瓦时,降低32%,降低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运营成本。

新政策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作了适当调整,具体为: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至三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3元/平方米/月;四至五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5元/平方米/月,且电梯运行费用不再执行上浮。

对于目前尚未实行星级物业服务等级管理的住宅小区,新政策规定:电梯运行费采取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分摊办法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计收电梯运行费的,现行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低于0.30元/平方米/月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高于0.30元/平方米/月的,下调0.02元/平方米/月(下调后低于0.30元/平方米/月的,按0.30元/平方米/月执行)。

新政策的出台,有效减轻了居民住户电梯运行费负担,进一步规范了全市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收费行为,有助于化解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居民的价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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