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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拟建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联络员制

淄博晚报 2014-06-11 22:00 大字

淄博拟建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晚报讯(记者许莲通讯员孙茂倬)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获悉,淄博市将在全市一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会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于7月1日前完成卫生监督联络员聘任工作,并建立档案。

根据市卫计委新印发的通知,联络员由总联络员和部门联络员组成,其中总联络员为医疗机构主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部门联络员为医务部、门诊部、护理部、院感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职责综合设置的,联络员不得少于2人。医疗机构按要求进行推荐,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任证书。医疗机构联络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向相应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并进行重新推荐。

卫生监督联络员由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建立联络员管理制度,并建立联络员管理档案,每年对联络员进行考核;定期组织联络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开展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研讨;聘请联络员参加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听取联络员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医疗卫生法律宣传,加大卫生监督与服务指导结合力度;建立与联络员信息联系平台,加强与联络员沟通与交流,及时向联络员通报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分析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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