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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咋转让

淄博晚报 2014-06-16 21:57 大字

案情简介:2008年,孙某、齐某和刘某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孙某出资3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良好。2010年9月孙某因迁居,决定出卖自己在该有限责任公司30万的股权。孙某询问齐某和刘某,两人均未作表示。孙某与公司经理谢某(非股东)经过协商决定买卖该股权,孙某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孙某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额、价格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其他股东齐某和刘某,如果两人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孙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谢某。如果齐某和刘某其中一人愿意购买该股权,孙某应当在同等数额、价格等条件下转让给其中股东之一。如果齐某和刘某都愿意购买该股权,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相应比例的股权。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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