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丢了 咋维权
案情简介:刘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并在2010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因该公司通过增资引入了新股东,公司领导层发生了重大变化。2013年4月公司对刘某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严格苛刻的考核条件。2013年10月,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刘某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刘某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确实违法。另外,公司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必要的程序要求,否则也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笔者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劳动法律关系研究,专注于解决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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