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 业主咋维权
案情简介:张先生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手中已经小有积蓄,就想着换一套大一点的住房。为了自己理想中的住房,张先生先后多次参加看房团,还利用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实地考察了多处楼盘,跑了多少路程,看了几多楼房,现在连张先生自己也记不清了。辛辛苦苦,千挑万选,张先生终于选中了,尽管这房子还只是在图纸上。于是,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合同,交定金,办按揭,一番折腾下来,张先生也就成了一名准房主。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房子还刚刚封顶。张先生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又是天气又是资金的一大堆理由,无奈的张先生只好耐心的等待。又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房子终于交工。此后,办理房产证书,又是一拖再拖。张先生心生一肚子气,意欲讨个说法。那么,本案中的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张先生如果在其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可以依据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往往占主导地位,购房合同或者没有相关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同虚设,如违约金的数额还不如银行利息多,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购买房产,动辄涉及金额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对购房人个人及家庭影响较大,必须慎重对待。结合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要想维权可以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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