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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不得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

淄博晚报 2014-05-28 22:10 大字

无资质不得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

晚报讯(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安装列入《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目录》并在市公用事业局备案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凡在淄博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效期5年;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按照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等,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等条件。申请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时,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公用事业局审查批准。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公用事业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淄博市今后将切实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对无《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用气安全。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或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征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通气前应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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