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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中途受损 谁赔

淄博晚报 2014-04-08 17:24 大字

妇联维权热线:1603838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0日,王女士与徐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王女士支付运费,由徐某将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从淄博运至苏州。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王女士交齐运费后,徐某清点货物并在承运单上签字开始运输,在运输途中,徐某驾驶的货车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王女士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王女士联系不上徐某,于是找到运输公司,而该运输公司却称合同是和徐某签的,没有公司盖章,与公司无关。王女士咨询,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女士的货物受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索赔:一是可以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这就要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谁。二就是可以直接根据运输合同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而承运人到底是徐某还是运输公司,关键是要明确看徐某与运输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中徐某驾驶的运输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很有可能是挂靠关系,假如是挂靠关系的话,王女士可以要求徐某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假如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徐某是一种职务行为,则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151660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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