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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我的阳光

淄博晚报 2014-04-21 22:37 大字

案情简介:2009年,李先生在张店近郊购置了一套别墅房,该别墅前面是一片绿地,每当周末,李先生坐在阳台上,沏一壶小茶,欣赏窗外绿草茵茵的美景,心旷神怡,自是一番别样的享受。2012年11月,李先生忽然发现,前面空地上出现了施工队伍,经询问,李先生得知,该片绿地上要建设一幢办公楼。根据了解来的情况,细心的李先生经过测算得出:该办公楼建成后,将会遮挡自己的别墅房,从此,自己的居室将无缘阳光。这种情况下,李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本案中,李先生的居住采光权受到了侵害。《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结合本案的案情,李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本案中,李先生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行政决定。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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