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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淄博日报 2014-04-17 06:17 大字

本报讯近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深化立法后评估,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办法明确了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四种情况: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或其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授权部门或单位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当将配套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要求,对于法规实施单位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以此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办法还要求,法规实施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建立和实行这一办法,是淄博市人大立法工作机制的又一创新,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邢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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