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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需要条件

淄博晚报 2014-03-10 17:25 大字

案情简介:王某自2010年5月30日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29日,公司无故将王某辞退。后王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双方协商无果。最终王某于2013年9月19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该公司抗辩认为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分析:一是主张多长时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期间一般以11个月为上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支付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

二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晚期限,即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利。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超过一年的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一年内主张或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在超过一年的次日一年内提出。本案王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该公司主张能够获得支持。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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