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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官司

淄博晚报 2014-03-10 17:25 大字

案情简介:李先生近几年商海拼搏,留下一些经济往来需要清理。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李先生整理了将要到期的部分债权,写好起诉状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李先生在法院却被告知:你的证据不充分,不能立案。为此,李先生问:法院这样做对不对?是不是只有证据充足才能受理起诉?

律师分析:法院的做法欠妥。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成为案件的原告。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至于所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确定。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诉四个条件。换言之,只要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中李先生的情况,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立案后经审理,如李先生提供证据不充分,法院可以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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