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保单未生效 保险陪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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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7月22日,张女士从淄博某家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买了轿车一辆,并于当天委托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人员办理了交强险手续,缴纳了保费。第二天上午,汽车公司通知张女士提车,并且向张女士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张女士在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不料撞到了骑自行车的李某,事故责任书认定张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张女士赔偿了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事后,张女士拿着这些单据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称:保单注明的保险期限是自2013年7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23日二十四时止,而事故发生时间是7月23日10时29分,此时保单未生效,不应赔偿。张女士咨询,保单出单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赔偿?
律师分析: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空白期”,即保险合同已签订,但事故发生时间却不在生效期间内,这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45条、4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约定,而保险公司关于“次日零时起生效”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印刷使用的格式文本,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的附期限生效,并非投保人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过提示或说明,该免责条款对张女士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该保单自出单时就已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购车时发生类似纠纷,律师提醒:一是尽量等保单生效后再驾车上路;二是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要求保单立即生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胡晓婷
电话151660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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