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党纪】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淄博晚报 2018-04-23 10:25 大字

图一:徐某,男,桓台县唐山镇政府干部。当看到辖区有的农民靠种植绿化苗木致富后,徐某便想效仿他们的做法,通过培育绿化苗木发点财。

图二:2013年前后,徐某陆续租赁了当地部分农户的责任田17.32亩。之后,徐某开始投资购买树苗、购置农用生产机具,雇工种植绿化苗木,且经常在工作之余悄悄地到苗圃进行管理。

图三:2016年11月,当徐某听到有人举报其经营绿化苗木的风声时,先后将转包来的责任田连同地上苗木分批次转让给他人,企图掩盖自己的违纪行为。

图四:经查,徐某身为基层机关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8月,桓台县唐山镇党委给予徐某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案例提供:桓台县纪委绘画:荣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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