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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月余5个配套规章也将于下月施行 淄博市农药经营单位将重新颁证

淄博晚报 2017-07-10 12:51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通讯员刁春明)昨日记者自市农业部门获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于下月正式施行,淄博市将利用约半年时间对全市3000家左右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摸底审查,确定是否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今年6月1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5个配套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也于近日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施行。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按照“同一事件由同一部门负责”的原则,把由多部门负责的职能划归农业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保留农药登记制度,新设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制度;明确了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等职能。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市农药起步较早,经历了较长发展阶段,现有农药生产企业12家,分布在张店、淄川、博山、周村、桓台和高新区等区县;全市农药经营单位3000家左右,分布在广大的村、镇,大部分是个体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了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如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其中,新设立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确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此外,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还明确了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从按违法所得计算改为按货值计算。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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