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首次执法检查 煤质在线检测仪现场助力执法
桓台县起凤镇西三村一家煤场,执法人员到来时,一辆满载煤炭的运煤车正在卸煤。这个煤场并不在煤炭部门的规划范围内。现场的煤炭,看上去颜色发乌,执法人员说,这样的煤挥发分很高,燃烧时烟尘较大。
此次检查,煤炭部门出动了一台激光煤质在线检测设备。在现场,执法人员取来少许煤块,用粉碎机打成煤粉,然后拿到检测车上进行检测。很快,检测结果出来了:发热量5254大卡,全硫0.46%,灰分8.25%,挥发分25.76%,全水分9.42%。
对比淄博市制定的民用煤炭煤质标准,上述数据全部超标,其中挥发分一项,标准是小于12%,而实际数据超出了一倍多。在数据面前,业主不得不承认自己经营的是劣质煤。
在桓台县新城镇韩家村,一家摩托车维修铺门前,执法人员发现空地上有很大一堆煤炭。原来,这家摩托车店铺还有个副业——经营煤炭。在现场,业主声称“就这么一点,卖完就不再进了。”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有不少店铺本身并不经营煤炭,但他们到有关部门花很少的钱就可以在营业范围一项加上煤炭经营业务,然后就堂而皇之地开始煤炭经营。“这是不允许的。”执法人员说,煤炭经营,必须要到煤炭监管部门布点规划的场地内经营清洁煤炭,布点规划之外的经营场所将一律取缔。
当天,执法人员在桓台县、临淄区共检查了5处煤场。带队执法的市煤炭局张兆兴副局长告诉记者,此次执法检查,是《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今后,这样的联合执法还将持续进行。“通过打击劣质煤经营,大力推广清洁煤炭,使淄博的碧水蓝天常在,为老百姓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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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的;
(二)未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抽样检测的;
(三)未建立煤炭购销台账的;
(四)购销台账以及交易凭证保存不满二年的。
执法人员查看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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