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50余万 孙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获刑三年
晚报讯(记者李群)以投资企业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余万元。记者昨日从桓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日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其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某作为山东桓台县某酒厂的负责人,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企业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5157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41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企业变更情况、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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