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二 推广使用清洁煤炭 禁止销售劣质散煤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解读——
条例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就是“燃煤污染防治”,并且围绕燃煤污染防治的内容从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七条,达6条之多,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对散煤的治理,是其中重要一条。
以往,我们只是重视对工业燃煤所造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治理,忽略了民用散煤的污染。而其实,民用散煤造成的污染并不可小觑。民用散煤往往是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劣质煤,灰分高,含硫量高,在燃烧时又没有任何的治理措施,因而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据有关部门分析,没有任何治理措施的散煤,与有着严格治理措施的电煤相比,一吨散煤燃烧所排放的污染物,相当于十吨电煤。
据统计,淄博市每年消耗200万吨散煤,这些散煤主要集中在冬季燃烧,其所造成是污染是非常严重的。从2015年10月份起,淄博市开始在张店区、高新区及淄川区的双杨镇和桓台县的果里镇推广清洁的兰炭和型煤,取得了良好效果。数据显示,2016年1月份,张店区的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6%,高新区同比改善14.1%,而其他没有试点的区县,改善幅度最大的也只有5%,有的甚至出现了恶化。从全市看,2016年1月份,AQI指数淄博在全省排名第11,而在以前,淄博是“老第17”。由此可以看出,散煤治理开展与否,差距很明显。
今年,淄博市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兰炭和洁净型煤,并确定了60万吨的推广任务。相信通过这一举措,淄博市的大气质量环境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记者袁一军通讯员刘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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