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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1350元 1200元

淄博晚报 2014-03-13 23:04 大字

晚报讯昨日记者获悉,淄博市发布文件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起,淄博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按照通知要求,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执行第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高青县、沂源县执行第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渡假区执行中心城区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据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此外,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以上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内。

(记者赵晓雯通讯员孙艳孙若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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