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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将再建3个空气监测点

淄博晚报 2013-09-06 00:42 大字

晚报讯近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要求每县(市)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此次建设分两期,第一期建设范围为13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期建设范围为剩余的78个县(市),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目前,淄博市高青县、沂源县、桓台县各有一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2015年底前需再各建一处。该文件要求,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1个监测点位,并在开发区内也选择1个监测点位;未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其中,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监测PM2.5等6项指标,其他县(市)监测PM10等3项指标,视情况适时开展PM2.5等监测。每站必须配置观测污染现象条件必要的气象仪,配置必要的采样系统、数据采集器、标准物质、监测站房以及必要的质量扩展设备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仪等配套设备。每县(市)应配置备用机1套,包括主要分析仪和相应的配套设备。 (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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