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淄博日报 2019-01-24 07:57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行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开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横路、扳倒井路(含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环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芦湖路至南环路。禁放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因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在婚庆仪式举办的3日前,到仪式举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报备登记。

(二)特定禁放区域

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车站、商场、影剧院、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三)限时限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限放区域,提倡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腊月三十、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三、农历正月十五、农历正月十六,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在婚庆仪式举办的3日前,到仪式举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报备登记。

二、处罚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市民,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予以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环保局(0533-6951307);县安监局(0533-698165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533-671231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

新闻推荐

智慧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生态创新论坛在高青举行

□记者程芃芃报道本报高青讯1月11日—12日,由省智慧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举办的省智慧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

高青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高青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