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检察机关公布一批案件信息 1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三年
晚报讯(记者崔晓蕾)昨日记者从淄博市检察机关获悉,高青县检察院公布一批案件信息,案情涉及挪用公款、过失致人死亡、诈骗等,5人被判刑,10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1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磊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磊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王春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春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前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毕玉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毕玉江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秦善心涉嫌盗窃一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秦善心一审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犯罪嫌疑人刘华因涉嫌诈骗罪被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董士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崔德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伟伟、王维、苏方翠、周劲松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新泽、赵伟、夏龙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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