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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刘东军带队上线第21期“市长市民面对面”节目 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淄博晚报 2015-02-27 19:00 大字

1、群众反映,其母系淄博金宏公司(原张店区建安公司)职工家属,公司拖欠其2011年11月至今的抚恤金未发放,要求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根据淄博金宏公司(原张店区建安公司)内部规定,若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去世,单位每月支付其家属360元抚恤金,因规定已实行多年,其依据的公司内部文件已无法查证。淄博金宏公司因其承建的项目尚未回款导致资金紧张,该公司筹措部分资金于春节前发放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将在节后尽快发放。

2、群众反映,其于2010年承建了张店儿童公园园林工程,当时协议承诺完工后2年付清所有款项,但5年来只支付了一半,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张店儿童公园改造工程由江西某园林开发公司实施,工程竣工后,张店区园林局每年根据财政拨款给施工单位进行同比例付款,目前儿童公园改造工程已拨付工程款721.5万元,2015年春节前又拨付了工程款50万元,剩余工程款将根据区财政拨款按比例进行拨付。

3、群众反映,其系一级残疾,从2012年起一直向张店区房管局提交廉租房申请,至今未获批,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申请人谭某某家庭人口2人,在南定镇朝阳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经三级审查两级公示批复,于2012年10月至今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2014年4月22日至5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在报名时未注明是残疾家庭、未提供其女谭某的残疾证。2014年10月21日开始对报名结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从公示期一直到2014年12月24日摇号前,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摇号结束后,申请人才提出未按残疾进行优先。

因张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报名与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同步进行,廉租住房房源信息、报名结果、分配程序全部在淄博房产信息网公示,故申请人只能以摇号顺序选房。

4、群众反映,其本人无子女,再婚的丈夫有子女,向张店区计生办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再生育不需要办理准生证明,孩子出生后,计生部门要求其缴纳超生罚款,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该群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发现,女方王某系初婚初育,但男方刘某某隐瞒了与前妻毛某某于2008年5月已经生育一女孩的情况,因此与现任妻子王某再生子女属于二孩。针对其本人隐瞒生育情况,未办理生育证且已生育的事实,张店区计生局于2015年1月8日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其同意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群众反映,山东吴岳园林有限公司(中标张店区南外环绿化改造工程)拖欠其工程款,至今不给,要求协调处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张店区城管局调查,山东五岳园林中标的南外环绿化改造工程审定值为163.3万元,已拨付118万元,拨付比例为72.39%,根据张店区政府确定的还款计划比例,春节前拨付资金4万元。经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自称姓李,拖欠工程款问题为其本人与山东五岳园林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某存在纠纷,五岳公司未按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下一步,张店区将督促区城管执法局在工程款拨付时,帮助协调农民工工资问题。

6、群众反映,其住房位于淄川区二里村将军路旁,系公路沿线建设用地,有产权证书,原任村书记开发建设,不给补偿。(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1992年,投诉人在张博路西、将军路南、锻压机床厂北有一个占用公路预留地44.22平方米建筑面积29.7平方米的修车铺,1990年7月办理了《公路沿线建设用地使用证》,于1991年4月10日将土地使用证注册1次后再未进行注册。《公路沿线建设用地使用证》注意事项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每半年一次交纳土地使用费,每年一次到发证机关注册。未经注册的,土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1992年,投诉人与时任村支部书记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对修车铺实施了拆除,并于1993年建成现在韩某某购买的二层楼房。但当时没有收回投诉人的《公路沿线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在投诉人持《公路沿线建设用地使用证》索要补偿,由于年代久远、行政区划调整、人员变更频繁等诸多原因,发证原始材料无处查找,补偿问题查无实据。

7、群众反映,博山区八陡镇北峰裕村旧村改造后,没有进行集中供暖,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该村村委取消集中供暖改为推行清洁能源天然气供暖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村委直燃煤锅炉供暖每年亏损7万至10万元,村集体经济无力支付亏损;二是天然气管路已全面覆盖并通气,具备壁挂炉供暖的条件;三是北峰峪村旧村改造所建楼房中有15栋使用直燃煤锅炉供暖,住户情况复杂,集中供热取暖费收缴难度大;四是贯彻区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取缔直燃煤锅炉。经博山区八陡镇党委、政府组成的包案小组与村民住户代表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供暖事宜,包案小组负责咨询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调村委落实供暖硬件设施。目前,博山区热力公司暖气管道已经铺设到石炭坞片,预计今年年底能实现集中供暖。

8、群众反映其系周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隋家村村民,因与村里有矛盾,该村不给其承包土地进行登记确权,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李某某,系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隋家村村民。1982年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时,家庭人口5人,分配土地6.35亩。隋家村土地确权登记时,因其夫袁某某于1995年转为正式在编教师,不再进行登记确权;其小姑子袁某某1986年12月与本村村民隋某某结婚,其土地已在其夫家确权登记,不能再在其娘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月12日,在城北路街道办事处调解下,隋家村村委与反映人就土地确权问题达成协议,反映人同意隋家村村委收回袁某某等2人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映人登记确权土地4.05亩。反映人应分配土地现已落实,隋家村村委正整理材料进行确权登记。

9、群众反映,其居住在周村育才路原棉纺厂生活区,附近美丽置业公司开发影响了该小区的排污设施,给居民生活造成不便,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区长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原一棉生活区2、3号宿舍楼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设施配套不完善,在原一棉厂区整体拆迁时,污水管道遭到损坏,进出道路破损,排水受到很大影响。因该宿舍楼暂不具备整体搬迁条件,已列入周村区2015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届时将硬化道路,疏通排污排水管线,并协调美力置业公司在美力新区B区污水配套管网施工时为两栋宿舍楼预留污水管开口,将其并入主管网,彻底解决污水排放问题。2015年2月14、15日,已召开楼长及部分居民座谈会,并将处理方案张贴到各单元楼门口,居民表示认可。

10、群众反映,临淄区闻韶办闻韶北生活区房屋多数系危旧房,要求进行改造。(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临淄区闻韶街道办闻韶北生活区房屋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楼房年久失修,设施老化陈旧。为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临淄区房管局与闻韶街道进行过多次改造可行性调查,但由于住户要求安置补偿条件太高,没有开发企业愿意接手小区改造项目,致使改造工作一直无法启动。下一步,临淄区将按照“规划先行,功能定位”的原则,根据该小区区位特点,由规划部门结合全区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功能定位,确定改造方案。另外,闻韶街道也将积极协调居民成立自改委员会,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民。闻韶街道将在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闻韶北生活区改造,争取让小区居民早日搬进新房。

11、群众反映,其系高青县常家镇三合店村村民,在村中开设了一木器加工厂,自2013年7月份至今被断电,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在三合店村村南开设木器加工厂一处,位于三合社区边缘地带,手续尚在办理中。2013年,三合社区正式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对社区内的电网进行了重新改造,该加工厂在改造范围内。反映人多次要求对工厂进行搬迁,但受困于用电、位置等因素尚未落实。下一步,高青县将积极协调常家镇政府对该木器加工厂进行搬迁,尽力帮助其解决困难,反映人表示接受和理解。

12、群众反映,沂源历山街道办西北麻村在旧村改造时,将村民还迁房对外出售,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沂源县历山街道西北麻村旧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分两期进行,其中一期工程于2010年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于2012年开始拆迁,由西北麻村委负责建设安置楼对拆迁户进行安置,目前各单体工程主体已完成。西北麻村委建设安置楼时,因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建设材料款由工程项目部垫支。为此,该村村委研究,将部分安置楼拨付给工程建设项目部用于顶抵其所垫支的材料款,而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部因急需资金将楼房进行出售。对此,沂源县政府已责成县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安置楼违规对外出售现象发生。

13、群众反映,其承包的山林土地承包期未到,村里强制收回林地,转包给别人,要求协调处理查处。(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王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1984年11月,王某某等14户村民与中庄镇北坡村村委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0年,2014年11月30日到期。承包期间,因所有承包户不履行合同中“承包人只有管理经营权,不得开荒种田,放牧采石”等规定,不同程度开发了荒山,对山林造成了破坏,引起部分村民不满。为保护山林,村委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提前2年公开招标山林承包权(新老户均可投标承包),并于2012年12月13日前完成提前发包工作(原承包户有2户中标承包)。2014年11月30日,老合同到期后,新承包户开始接管山林,承包期限从原合同到期日算起30年。

据调查了解,发包前,该村委进行了广泛宣传,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王某某等人均在现场,因认为山林还在承包期内不会有人投标,故未投标。发包成功后,王某某等未能取得承包权的老承包户认为村委提前发包不合法,多次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对此,沂源县已责成中庄镇政府全力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并积极引导反映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问题。

14、群众反映,高新区辛曹村附近有一垃圾山,该村村民有一项补助,至今未发放到村民手中,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责任人:主任刘荣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因辛曹村垃圾场污染问题,高新区管委会自2002年起,每年给予村民包括粮食减产、健康保健、环境补助(用于购买灭蝇药水和矿泉水)及垃圾场占地补偿款等在内的补偿资金。群众反映的未发放的补助指的是补偿资金中的环境补助一项,即停发了用于购买灭蝇药水和矿泉水的补助。2008年管委会实施辛曹村垃圾场封场绿化工程,苍蝇蚊虫明显减少,辛曹村停发了购买灭蝇药水的补助,将该部分费用用于垃圾山周围及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卫生城创建等事项。2008年辛曹村两委研究决定,建设净化水厂一处,按照每人每月4桶水的标准免费供应村民,同时打深井一眼,用于解决村民除饮用外日常用水问题,原先用于购买矿泉水的费用改为支付水厂工作人员工资、设备运行维护费及电费等。辛曹村每年实际用于以上两项支出费用超出了管委会对辛曹村环境补助数额。因辛曹村两委未及时向群众公示说明该项资金用途及支出情况,造成群众误会,引发投诉事项。为此,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已协调审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未发放的补助资金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进行公示,并向村民说明。

15、群众反映,2012年从百盛房产公司购房,后来从相关部门查询到该公司的建设手续不齐全,要求退房,公司一直未退,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房管局,责任人:局长杨继明)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于2012年11月购买卧龙南苑小区住宅一套,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齐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开发商多次电话通知反映人签订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但反映人一直未到现场办理。后因个人原因,反映人要求退房,因开发商资金紧张,退房的事情一直未解决。经市房管局积极协调,开发商承诺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连同储藏室定金退还反映人。反映人对此表示满意。

16、群众反映(13864430666),2012年从通乾拉菲购房,当时约定2013年12月交房,但至今主体未建成,要求退房,开发企业以无钱为由不给退,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房管局,责任人:局长杨继明)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通乾拉菲项目自2014年4月1日起由山东黄河集团、深圳永金公司、滨州汇通典当三家共同管理。2014年12月,公司原投资方与现投资方出现分歧,造成项目停工,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出现部分购房客户上门讨要购房款等情况。目前,高新区管委会已成立关于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联合高新区13个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关于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出现的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工程欠款等问题。市房管局已经约谈和协调过开发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开发商退款给反映人比较困难。为此,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7、群众反映,其于2013年从民泰房产开发公司购买民泰大厦小公寓2套,当时承诺2014年5月交房,因该工程至今无进展,要求退房,民泰公司不给退,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房管局,责任人:局长杨继明)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购买的民泰大厦小公寓在2009年已整体转让给浙江第五季投资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行使处置权。但为方便购房者办理各种证件,双方约定由民泰公司负责签署购房合同并出具发票。反映人与另一购房者于2013年12月11日分别购买小公寓各一套,并同民泰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5月30日交房。目前该房屋已装修完毕,达到使用条件,可以交付,但反映人坚持要求退房。经市房管局协调,开发商承诺于3月29日前将36万元购房款退还反映人。反映人对此表示满意。

18、群众反映,张店尚美苑小区物业在未与居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涨价,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房管局,责任人:局长杨继明)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尚美苑小区由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该小区自2011年10月份交房以来,住宅物业费按0.35元/月/平方米收取,商铺物业费按住宅价格的1.5倍收取。近年来,由于人员工资成本和物价水平大幅上涨,加之该小区规模小,单位面积管理成本高,小区经营管理入不敷出。依据《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文件规定,信实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小区物业服务实行二星级质量标准,物业费由0.35元上调到0.50元。根据规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经全体业主半数以上同意。2014年10月,该小区有145户业主签字同意上调物业费,占总户数的52.1%,有关签字表在小区进行了公示。自2014年11月1日起,该小区物业费执行0.50元的标准。信实物业公司在上调物业费的过程中,与业主进行了协商,同意调费的业主的签字超过全体业主的半数,其上调物业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下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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