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凋零的青春 缺失的道德

财经新报 2013-10-18 13:11 大字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9日23时许,由被告人张某提议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玩”张某的恋爱对象张某某(刚满14周岁)。被告人张某将自己恋爱对象张某某叫至被告人杨某某租住的房间。被告人张某在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按事先与杨某某的约定借故离开,被告人杨某某随后进入屋内采用捂嘴、胁迫等暴力手段将张某某强奸。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致使危害结果产生,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高青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寄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教育、管理、监护问题。本案被害人是刚满14周岁的少女,被告人也是未满18周岁的少年,由于长期在外租住房屋,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加上缺乏法律知识及对性的好奇与渴望,最终走上害人害已的道路。该案中,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难逃其咎。试想,如果家长平时能多关心、关注、关爱自己的孩子,尽到自身家庭教育责任,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的道德品质及是非观念,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从小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与管理,是为人父母的责任,教育孩子,要从根本上防患未然,切不可平时放任自流,到时追悔莫及啊。

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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