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莫再让家政工人流泪

烟台晚报 2011-08-30 05:05 大字

丛晓波

近日,笔者采访了如下一则新闻:几位聊城籍的大嫂,今年春天来到烟台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经老乡介绍后供职于一家家政公司。起初的几个月,工资都能及时拿到,尽管只有千元左右,但她们很满足,可自从6月开始,无论她们如何任劳任怨,老板总能找出理由克扣工资。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们也不知如何维权,只能拿着一点可怜的工资,流着眼泪离开公司。

类似的遭遇,相信在不少家政从业人员身上都发生过。家政业是接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之一,其规模大小和秩序好坏,很大程度关乎农民工就业的质量。与此同时,完善家政服务也是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发展好了,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家政业的发展是个大问题,不容忽视。

值得强调的是,家政服务是新兴行业和产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流动性很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完善,管理难度较大。于烟台而言,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都给予了政策倾斜,但是,由于缺少相关标准和规范,市场还存在小、散、弱、乱的特点。

如有的家政公司唯利是图,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想方设法以各种名目克扣工资;一些家政工没有进行任何培训,就匆忙上岗。结果,非但没有将本职工作做好,还经常给雇主带来麻烦和困扰;有的雇主不尊重家政工人的人格和权益,把他们当成了旧社会的家仆和老妈子。许多家政工人处在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成了风匣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整个家政市场,充斥着不解、怀疑、提防和怨言。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都是缺乏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所致。由此看来,那些家政行业做得比较好的城市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积极学习、借鉴。

比如说广州市,早在2009年9月份,就发布了《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明确提出家政人员需培训拿证后再上岗,家政机构应为保姆买保险。明确保姆的具体服务内容,并规定保姆每周最少休半天。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合同中将是否为服务人员购买保险,作为家政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的内容来考核,未为家政工和雇主买保险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这样,就把家政工人的保险利益,直接跟家政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此外,合同中对工资发放时间和休息时间、服务范围都做了明确约定,这就促进了家政工人、家政机构以及雇主之间的和谐,同时也推动家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善莫大焉,利莫大焉。有关部门不妨学学广州,结合实际,尽快给家政市场拨正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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