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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费报销限额再次上调 个人年度内最高报销额可达23万元

滕州日报 2010-09-30 02: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倪士静 刘会 通讯员 董再强)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10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将从5万元提高到8万元。

近年来,我市不断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先后于2001年1月、2002年10月、2007年5月、2008年4月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截至2010年7月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了14.57万人和15.9万人。为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我市本着“边实践、边完善”的原则,多次完善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从2001年起,我市先后制定了《滕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大病参保患者医疗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60%,从5万元大幅提高到8万元,连同15万元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参保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最高报销额可达23万元。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调整将是我市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第4次调整统筹基金最高限额,而且是多次调整中提高幅度最大、相隔时间最短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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