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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提高城镇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

莱芜日报 2010-08-09 00: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桂元 通讯员闫道举) 近日,莱芜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和筹资标准,调整后,各级政府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居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省对莱芜市补助54元,市、区各负担33元。

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平稳运行了四年,各项工作已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为使此项政策更好地惠及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莱芜市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自2011年起,莱芜市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4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80元,未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分别达到了160元和300元。另外,为保障困难群众参保,实行困难未成年居民(学生)参保“零缴费”制度,个人应缴纳的40元全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包括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10元,其余170元全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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