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十严禁”“十不准”强化村级财务管理
民乐讯近日,民乐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十严禁”“十不准”,“剑”指村级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
“十严禁”即严禁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严禁集体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严禁挤占、挪用甚至平调集体资金;严禁不通过基本账户直接支付款项;严禁自制收款票据;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严禁不按审批权限程序报账;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严禁不按规定公开村级财务;严禁擅自外借村集体“三资”或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十不准”即不准违反村级“零接待”制度;不准动用集体资金内部吃喝或搞招待;不准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补贴;不准超限额提取备用金;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专项资金;不准以赞助或捐赠名义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不准搭车收费、加价收费;不准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会计档案;不准瞒报、谎报村集体“三资”;不准隐瞒村集体经济活动事实违规报账。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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