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全面促进节约用水
2010年前张掖市执行的农业水价是1998年原张掖地区行署张署发[1998]1号文件批准的平均0.071元/立方米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矛盾日益突出,水价与供水成本倒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匮乏,农业节水缺乏价格激励机制,既不符合水商品的价值规律,也不利于加快发展现代节水农业。加快农业水价改革是深入贯彻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举节水旗、发展现代节水农业”、纵深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在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方面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了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和监审。2010年,市水务局、物价局组织指导各县区物价、水务部门核算了2006年—2008年三年的供水成本进行了核算和监审;二是联合开展了专题调研。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市政协农业环资委、市减负办、市物价局等八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水管单位经营状况、灌区农民收支状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张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研报告》;三是开展了农户水费承受能力调查。会同物价部门选择5县区14个灌区的176户农户,从农业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重、占产值的比重、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等4项指标进行测算,均在合理范围内,有一定的调价空间;四是组织召开了全市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专家论证会,专家们一致认为,张掖市的农业用水价格偏低,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状况,亟待调整;各县区分别组织召开了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在所有的法定程序都进行完后,市、县区在广泛征求灌区农民群众及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了水价调整方案,并向市政府上报了水价调整报告。五是市政府批复了农业水价调整方案。2011年5月6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张掖市农业用水价格。5月24日,张掖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张掖市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张政发[2011]48号),将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民乐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10元/立方米,山丹县调整为0.156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农业用水价格从2011年5月(夏灌)起执行。市物价局和市水务局在2011年分3次在《张掖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水费收取实行“凭票供水、配水到组、收费到户”的收费制度,各灌区要完善水价公示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全面落实计量收费,增强水费计征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设立专户储存,确保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计量设施完善等正常的运行管理,由审计、财政、水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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