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赌场非法牟利领徒刑并处罚金
高台讯近日,高台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2月11日至3月5日,高台县宋某某租用一足浴中心以开设游戏厅名义购置3台游戏机、8台老虎机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接群众举报后,县公安机关于3月6日凌晨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宋某某等8人在游戏厅用游戏机、老虎机进行赌博。当场查获宋某某赌资3450元,赌博游戏机11台。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11台游戏机均为电子赌博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宋某某在经营游戏厅期间,账面记录获利4.49万元,其中未收回欠款1.96万元,实际非法获利2.53万元。该院审理认为,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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