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滕州日报 2021-04-21 07:09 大字

为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滕州市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以下破坏换届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党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换届工作正常进行的;

3.煽动群众或者参与起哄、强占会场,破坏镇街村(社区)发布的公告,抢夺、毁坏选票及有关选举文件资料,砸、抢票箱,砸、掀桌子等扰乱选举秩序、毁坏公私财物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抵制、对抗资格审查,隐瞒违纪违法事实,换届选举中打击、报复、陷害党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及镇街村(社区)干部的;

5.公开煽动、怂恿、纠集他人拒绝参加选举或阻挠他人参加选举,威胁、要挟或非法拘禁党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妨碍选举会议进行,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

6.以大、小字报等形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暴力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7.违背事实、胡乱承诺许愿,欺骗党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搞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8.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

9.胁迫、串联他人到党政机关聚众闹事、上访的;

10.换届后拒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的;

11.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干涉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言论的;

12.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凡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交待问题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拒不悔改,甚至顶风而上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换届选举秩序,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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