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交警部门积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基金服务打开绿色通道 照亮生命希望

滕州日报 2020-07-03 11:01 大字

本报讯(融媒体特约记者连英如)事故猛于虎,安全大于天。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很多家庭陷入困境,甚至倾家荡产。

近日,市民吕某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了重伤,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仅支付了15000元,十几万的医疗费让一家人愁眉不展。得知情况后,市交警大队及时伸出援手,为其申请救助基金,以解决吕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5月28日14时,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洪绪镇龙园大道西路口处时,与同向左转的吕某某发生碰撞,吕某某受重伤。目前,伤者吕某某正在市中心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尚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截至目前,已花掉11万元医疗费用,而对方仅支付了15000元。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第一时间开启绿色通道,积极为吕某某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项手续。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伤者,解决因肇事车辆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等原因导致受害伤者救治延误的问题。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副科长项俊峰介绍说。当时,吕某某伤势过重,对方虽然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吕某某目前花费的抢救费用已超过保险报销限额。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吕某某符合救助标准中的第一种情形。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后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据了解,吕某某的大儿子几年前因癌症去世,为了给大儿子治病花光了家中的积蓄,今年才刚刚还清借款,不料屋漏偏逢连夜雨。“感谢交警部门的帮助,给我们一家带来了希望。”6月29日,吕某某的小儿子吕传伟激动地对记者说,目前,审查程序即将完成,所需医疗费用将直接打到医院账户上,用于对吕某某的医疗救治。

自2019年以来,滕州市交警大队成功办理了19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共计金额644909元,极大地减轻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压力,缓解了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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