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首例涉疫诈骗案依法宣判

滕州日报 2020-04-28 11:02 大字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李卉)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提起公诉的涉疫诈骗案于4月17日开庭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疫诈骗案。

据该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冒用“张维”的身份,骗取陈某某钱款2.52万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00元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扣押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机(金色)一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曹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其余被骗款2.47万元。

此案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微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财物,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近亲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上述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机(金色)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院检察官表示,这起涉疫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群众对防控物资的需求心理,实施诈骗,损害群众的财产利益,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切忌听信来自网络的不可靠信息,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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