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东港法院发出首份不予审查通知
本报讯(记者 郭晓艳通讯员 张伟 王邱信张景军)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是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大限度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经济成本较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这项权利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制度设立初衷,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近期,东港法院就碰上了两位想“拖延时间”的当事人,无奈其“计谋”被法官识破,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今年6月,东港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被告蒋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乙公司、被告蒋某以与原告之间无书面借款合同、不存在约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借款履行地是山东省滕州市,该案应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东港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签订地系在日照市东港区,故东港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管辖有效,而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实行)》的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故做出不予审查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法官提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管辖权异议,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情节严重的将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或拘留。本案为企图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实现非法意图者敲响了警钟,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有权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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