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车辆收费停放有剐蹭谁担责? 律师: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如保管不善要担责

枣庄晚报 2017-07-04 09:21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刘一单)近日,家住滕州安居小区的市民陶先生的汽车在收费停车场出现剐蹭,他找到停车场管理人员询问该停车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时,停车场管理方表示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场地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走访中,枣庄市大部分停车场均表示只收取场地费,不承担丢失、被盗等责任。

26日上午,陶先生去滕州杏坛路上的某大型医院内看望老人,将车停放在医院附近的路边收费停车点。当陶先生取车时,发现车被剐蹭。陶先生说:“我的车完全停在划线停车位以内,在停车时特意找了个摄像头能拍到的停车位,就是怕被刮蹭了。”

“车上有剐蹭痕迹,虽然不太明显,我还是去找管理人员询问了情况。”陶先生说,他可以确认车尾左侧的剐蹭痕迹是在停车场内产生的。“因为我早上出门时下楼看过车,那时候车没有任何问题”。陶先生说,“负责该区域停车的管理员指着我手里的停车票,让我看了一下,停车票上并未写任何关于停车收费注意事项。”无奈之下,陶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陶先生所描述的情况,记者在枣庄市多个停车场进行了走访。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并不是个别现象。当日,记者在市中区君山路一家停车场停车时看到,停车卡上的注意事项中标明:本停车场仅提供停车位,车主需保管好随身物品,如物品丢失、车辆损坏、丢失情况发生,停车场概不负责。

随后,记者来到解放路一处收费停车场,在询问停车场管理员的时候,该管理员明确表示,5元钱是提供的场地费,并不承担被盗等责任。“你可以去周围甚至更多的停车场问问,都是如此,如果我们看到肇事者,最多帮着拦下,但是我们不会承担责任。”该管理员说。

据龙头路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表示,如果车主将车辆存放在付费停车场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停车场即保管场所。有偿保管的目的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车停在停车场被刮擦,属于停车场保管不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车主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车主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但是也有人认为,有些场所的职责主要是提供场地,并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停车一般都没有签订车辆管理协议,因此车辆在停车场被刮擦很难向停车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推荐

构建“三三四”工作模式 滕州法院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滕州讯今年以来,滕州法院以深化诉调对接为着力点,搭建三个平台,加强三个对接,推行四步流程,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前调解各类纠纷393件,调解成功133件,即时履行62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滕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滕州市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