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连续8年上调 从6月1日起实行,市中滕州上调至1640元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枣庄市人社局获悉,从2017年6月1日起,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1640元和1470元两档。自2010年以来,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连续8年上调。
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810元、1640元和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1元、16.4元和14.7元。枣庄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90元调整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9元调整为14.7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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