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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分手后讨还借款男方起诉获法院支持

山东法制报 2017-05-05 20:59 大字
近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令被告徐某(女)返还原告赵某(男)借款4万元。

赵某离异后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徐某,经过交流彼此感觉良好,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徐某以租赁店面资金不足为由,向赵某借款4万元。2017年1月20日,赵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4万元汇入了徐某银行账户。此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后,赵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向徐某主张偿还借款,均被徐某拒绝。无奈之下,赵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万元。

庭审中,徐某辩称,赵某确实曾向其账户汇款4万元,但是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恋爱期间赵某为讨好徐某自愿提出将4万元赠与徐某,徐某表示接受后,赵某将钱汇入了徐某账户。在举证质证阶段,赵某提交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转账凭证、交电话费回执等证据,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徐某仅提供短信记录用以证明其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从短信内容来看,无法认定赵某存在将4万元明确赠与徐某的意思表示,故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赠与关系,本案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徐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4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王文学  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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