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内景观树遭恶意修剪 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还要被处罚
晚报讯 (记者 孔浩)近日,薛城区园林处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永兴路北侧、古路街东侧的七棵法桐树被人恶意修剪、破坏,影响了树木的生长。执法人员希望大家都能爱护街头的景观树,不要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对公共财产进行破坏。
进入夏季之后,街头的法桐树生长茂盛,遮荫效果非常好,同时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林荫大道的效果。但永兴路和古路街交界口处原本茂密的七棵法桐树,却被人修剪的残缺不全,树形明显与其它树木不同,和道路整体景观格格不入。园林部门经过调查得知,是部分商户嫌法桐树的枝叶遮挡了店铺的招牌,私下里对枝叶进行了修剪。而随意修剪绿化树,或者采取其他一些手段,导致绿化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观瞻效果,其行为严重损坏了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1992年颁布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园林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破坏、占用公共绿地以及在公共绿地上私搭乱建等行为。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呼吁广大市民和单位保护城区绿化成果,珍惜我们的家园,参与到爱绿护绿行动中来,同心协力制止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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