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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不该只是法律条文

枣庄晚报 2017-06-07 06:28 大字

??李云

不少市民在马路上行走时,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景:人行道信号灯是绿灯,但转弯的车辆总是加速从面前驶过。(5月19日《枣庄晚报》)

机动车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不仅是一种礼貌行为,更被列入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一减速、二停车、三让行、四通过,步骤并不复杂,也耽搁不了多长时间。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一众所周知的法律条款却更多地停留在了书面上,而被广大司机朋友从头脑中直接过滤掉了。这个被忽略的小细节不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还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争分夺秒开快车的不乏其人,在路口分秒必争更是寻常事。确实,时间一分一秒都很宝贵,可生命呢?为了抢那几秒钟的时间,和别人发生剐蹭浪费时间事小,造成人员伤亡那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当然,任何规则都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受益,只能方便于大多数人。“礼让行人”作为法律条文,讲的是对生命权的呵护,面对如织车流,行人显然属于弱势。但这并不是说,行人过斑马线的时候可以肆意通行、随便磨蹭,而是必须走人行横道,而且,在有人行横道信号灯时,也应该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行进。

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也是每一个城市的美好形象的需要。无论从提高个人素质的小节着眼,还是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局出发,“礼让行人”都不应只是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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