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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重复开挖 遏止“马路拉链” 新扩改建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枣庄晚报 2017-05-02 10:10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张琛)近日,记者从解读《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解决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办法》明确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会出现“马路拉链”现象,主要是源于两个“不同步”:一是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建设不同步;二是各种管线敷设不同步。

《办法》强化了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一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实施。由市住建部门对各专业管线和道路的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形成城市道路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与道路的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将会予预留相应位置,力争从源头上制止无序开挖。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占压、开挖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今后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旧城改造将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擅自变更、迁移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的法律责任;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未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未经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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