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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法院近三年审结54件非法集资案

枣庄日报 2016-12-05 00:00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年以来,该院共审结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涉人),依法惩治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市法院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年初至年5月,被告人郭某、何某某在背负高额债务、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媒体、发行宣传专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经营利润等方法,以公司或个人名义,以合作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承诺以本金的1.5%至2%按月支付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非法集资.万元,用于偿还高额债务、支付集资本金及高息等,实际集资诈骗.万元。枣庄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年来,枣庄法院为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周永恒 魏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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