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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 “黑名单”上请 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等严格限制或禁入

枣庄晚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王龙飞)日前,市安委会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等10大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情形,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区(市)级“黑名单”由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枣庄市,或跨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其纳入枣庄市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区(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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